知网论文查重样例:经营范围约束投行办事处存在的问题原因之一
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是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黑龙江省的下属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部的业务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可以开展的经营活动包括: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发布于2000年11月,此时的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基本限定在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内,相对较窄。2004年财政部发布《资产管理公司目标考核责任制方案》破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初暂定的 10年存续期,同时扩展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对不良资产追加投资、开展商业化收购和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等业务。
长城资产哈尔滨办事处在政策性及准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阶段,遵循政策规定,依法合规采取多种手段处置资产,运用债转股等手段持有佳星玻璃、龙煤、中国一重等企业股权。随着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商业化业务的不断拓展,投资投行手段运用的不断深入,对经营范围拓宽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法律监管层面上受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限制及约束。
2012年10月,银监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打破资管公司只能从事收购和处置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禁区”。但征求意见稿仅表明监管部门在态度上允许尝试,除了信达资产在改制时拿到了牌照,对于其他三家资产公司来说,非金不良仍属审慎开展的创新业务,没有监管部门的正式文件许可。直到2015年8月财政部正式下发文件,放开了华融、长城和东方三家金融资产公司的业务许可,允许其收购、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正在探讨修订中。
尽管从最初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资产公司的业务便有着投行业务的特点和基础,并随着国家政策对资产公司未来走商业化发展道路的逐步确认,其投行业务覆盖范围之广将超过其他任何金融机构。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的投行业务产品实际操作中仍受到政策范围的局限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