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查重范文--P2P平台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风险
按照监管规则,P2P平台是不允许设有资金池的,因而理论上就不可能在明面上做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能游走在监管红线边缘。监管层对于资产证券化这项业务一直很审慎,对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有很严格的授权及监管规则。
同宜信公司一样,XX公司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是资产的类证券化过程。由于P2P平台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没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权限,债权转让这样的类证券化形式暂无相关细则说明,但具有较大的合法性风险。另外,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交易平台,XX公司加入了债权产品的制作与分类打包过程。从理论上而言,经过组合包装的债权产品分散了投资风险,应该比直接投资P2P要靠谱很多,但是,P2P资产证券化行为不同于正规资本市场上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投资者对被转让债权的初始状态、标的实物、原始投资期限以及实际债务人相关情况等资料,很多都无法获知,即使获知,其真实性也缺乏验证渠道;另一方面,在分散打包后,只有申购客户可以获知对应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那么在客户之间信息不通的情况下,平台操作方可能通过不断地转让同一笔资金形成高杠杆。在P2P一级市场监管条例尚未出台的现状下,债权转让二级市场依靠的仅仅是平台自身的道德约束,“暗箱操作”和杠杆风险较大。笔者认为进一步探求资产证券化,是是P2P平台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为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XX公司很可能降低债权转让的比例,甚至走上“去债权转让化”的道路,事实上,率先开始使用债权转让模式的宜信公司也已经开始进行减少债权转让业务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