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检测样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2014)的主要变化与比较
1 总则中的变化
新准则明确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不再包括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并将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解释放在了长期股权投资定义的下方,使使用者更加方便。除此之外,新准则明确提出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确认与计量,而是作为金融工具确认计量,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 初始计量的变化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新准则仍然分类为企业合并取得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两种方式,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但在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中,初始投资成本不根据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来计量,而是根据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空置房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来确认计量。此外,新准则中合并费用不再资本化。新准则要求合并方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或其他相关的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时,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冲减发行收到对价后再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3 后续计量的变化
(1)新准则中成本法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减小,仅包括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附属公司的投资,不再包括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新准则采纳了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要求当期的投资收益要根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来确认,不再采用累计利润的分配额为限,也就是说投资前后的留存收益不再需要分别处理。
(2)投资方确认净损益时,新准则的核算方式也与旧准则有一定差别。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4]。”在此基础上,新准则提供了衡量内部交易损益的方式,并要求按比例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3)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方应该采用权益法来核算联营以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下列两种情况下,新准则采用了不同的计量方法:一种是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等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不管这些主体对这部分投资是不是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另一种是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部分被划为持有代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分类为持有代售非流动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代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4)被投资单位的类型可以转换为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参股企业,和企业的持股比例和控制力相适应,这要求投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相应的转换。新准则在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上的主要不同就是,有权益法转化到成本法不再包括持股比例下降的情形,这也就造成了后续计量方法转换的框架缩小。
4 其他变化
旧准则中的第四章披露被省略,在总则中补充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准则第四章为衔接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追溯调整。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增加了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新准则的具体实施日期为2014年7月1日。
5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5.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之处
(1)新准则规定在判断重大影响时,要考虑到被投资单位和其他方的潜在表决权因素,并未对重大影响的定义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这项规定对控制的判断就是来源于国际会计准则。
(2)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第五条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1]”。这项规定借鉴了IFRS3(2008年修订)合并成本的概念,并将合并成本的概念扩大到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这项规定被修改的缘由是,中介费用等直接费用不属于交换的公允价值,而是为取得公允价值而付出的单独费用。同时,这些服务都由收购的内部成员或者外部实体提供的,一般都不形成收购方收购资产,因为接受服务时已经消费了所得利益。
(3)成本法下,新准则要求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鼓励或者利润来确定投资收益,不再以应享有的累积净利润的为限来确认,也就是说投资前后留存收益不再分别处理。这是由于投资前的留存收益的计算难度比较大而且成本较高,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是不可行的。这项准则的更改是借鉴了2008年5月份IASB发布的《在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或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成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
(4)新准则规定对联营以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对于不同的两种情况采用了不同的计量方法。这两种计量方法在本章3.3后续计量的变化中已有论述,这里就不反复论述了。而这两种计量方法都来源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2011)。
5.2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之处
(1)新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两种情况,即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而国际上并没有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般都是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国际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是几乎各类投资都应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与计量[5]。而CAS2(2014)中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确认与计量。
(3)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按享有比例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其中资产减值损失应该予以全部确认。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不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只用于合并报表。个别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或金融工具模式计量[6]。可以说,在个别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并且将顺流和逆流交易下未实现的内部损益进行抵消,属于中国的独创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