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我国目前PPP模式监管缺陷分析
尽管PPP模式相较于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模式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监管中也曾出现问题,下面就根据上述所述监管现状以及我国实情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1 监管主体的缺位
我国PPP模式刚刚兴起,到目前为止我国PPP项目监管主体仍为政府内部监管机构,而政府作为PPP项目中合作伙伴之一,其内部设立的监管机构独立性本身就值得商榷。因此,PPP模式建设运营过程中所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很可能为政府内部谋私利提供便利,造成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引发“道德败坏”风险并且导致其他合作方的利益受损。因此,面对政府内部监管机构独立性的缺失,我国可以尝试利用第三方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来对PPP模式进行全方位真正专业、独立的审计。
2 监管法律缺位
关于PPP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谓PPP模式下的法律监管体系,主要是指项目的运作要受到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约。我国在PPP项目发展中的立法框架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关于PPP模式中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的与PPP全面独立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PPP模式在建设和运营期间才能避免一些道德风险,而且合作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时能够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也可以得到保护。
3 绩效评价缺失
PPP项目的最终目标是为广大公众提供服务,所以对公共设施项目的监督,除了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的监督,更要对其建设完成后的绩效进行审计监督,那么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方审计就可以针对PPP项目中资源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经济型、效果性等绩效表现进行审计[16]。如果忽略了绩效审计,那么即使PPP项目成功建设完成,而起投入使用后的效果难以得到保证,PPP项目的经济责任也难以履行,因此,对PPP项目绩效的审计可以说是意义重大,而除了政府监管其绩效之外,注册会计师必须作为独立、公允的机构对其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