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知网查重论文样例--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能营造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前提。在行政法规方面,我国出台实施了《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将来,我国将在法律层面更进一步,在《存款保险条例》的施行后,继续制定《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增强法律在存款保险制度上的指导意义和权威效力。目前,我国在银行业发展监管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央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但在《金融机构破产法》和《私人财产保护法》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建立好市场上机构退出机制,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而金融机构破产法则保障了退出机制的建立。

2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道德风险的存在基础就是信息不对称,解决的根本之道也应该在信息对称上。存款保险费率的制定需要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确定准确的风险溢价是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前提条件,不仅能促使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约束自身风险,还有助于存款人作出正确判断、进行有效监督。按照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在内容上,不仅要关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还要充分披露银行资本构成、风险状况等非财务信息。注重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全面性,杜绝“报喜不报忧”[11]。此外,如果存款性金融机构没有破产倒闭的可能,存款性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利益没有威胁,那么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发生概率将大大增加,而保护金融安全的成本将大大提高。因此,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让金融机构具有破产的可能,是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

3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构建专业的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应该设立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目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涵盖六大内容板块,分别是: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盈利状况、管理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亟待建立包括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在内的多层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程度。

4 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

现代金融体系错综复杂,各个监管方职责存在重叠的部分。我国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也是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其监管职能与金融体系中的其他监管部门存在类似之处,某些监管必须不同机构协作才能发挥最大功效。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建立风险防控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多部门合作机制,可以为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创造重要的宏观运行条件[12]。首先,应分清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能界限,确定存款保险机构特定监管职能,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赋予不同的监管侧重点,防止扯皮现象发生。其次,建立具体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内成员的特点和优势。最后,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协调金融安全网之间的关系,定期磋商交流,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5 普及风险意识

在过去,我国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事实上却以国家信用为保证,支持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实际上构成了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因为存在这国家信用支持,我国公众的存款安全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普遍淡薄[13],从而对存款机构的放松监督,存款保险机构丧失了有效的外部约束,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由此而生,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因其负面影响而增加金融风险。所以,应把社会信用体系构筑提上日程,增强民众的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创造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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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2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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