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比例是否低于25%来判定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这一判断标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现实账务处理中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都能可靠计量,即交易双方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都可以确认;二是交易涉及补价且为非等价交换(即是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不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比例是否低于25%来判断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尤其因为关联方关系存在,经济业务的复杂,企业在计算这一比例时可能一方高于25%,一方低于25%,可能同一交易行为导致不同结果,从而交易双方将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一些上市公司就利用非货币交易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下面就实际账务处理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作详细的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单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换入资产成本时,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必须有一方能可靠计量。也就是说在现实账务处理时,也存在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不可靠的情况,那么就无法运用25%判断标准。当资产公允价值是通过评估等其他方式确定时,在资产评估过程很有可能被企业改变评估价格,从而改变交易的性质。
当交易涉及补价且为非等价交换时,举例说明交易双方同一交易行为导致不同结果,即按照25%参考标准,交易一方用不同计算方式可能导致交易既为货币性资产交换,也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从而交易双方将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式。莲花公司用办公楼和北翔实业库存商品进行交换,交换过程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具体交换过程如下表所示:
表1莲花公司与北翔实业资产交换情况表
原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累计折旧 | 已计提减值准备 | 支付补价情况 | |
莲花公司
(办公楼) |
100万 | 60万 | 50万 | 无 | 向北翔实业收取补价14万 |
北翔实业
(库存商品) |
30万 | 40万 | 无 | 无 | 支付莲花公司补价14万 |
对于莲花公司来说为收取补价的企业,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14万/60万=23%<25%,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另一种计算方法为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26%>25%,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的和不相等,前一种算法对此次交易来说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一种算法对此次交易来说为货币性资产交换。同理对于北翔实业为支付补价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算出比例分别为23%和26%。对此莲花公司和北翔公司可能就会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此次交易不会有统一的会计处理。因此,新准则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的判断条件作出更加详细规定。对会计实务中处理面临的两大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不可信时,涉及补价情况,非等价交换下交易性质的判定作出具体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