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不等价交换情况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知网查重论文样例--不等价交换情况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5.1.1 认定标准存在不足之处

前文已经说到,在现实中的经济业务中,企业双方之间进行经济业务合作,对交换业务不等价交换的情况更加多见,而理论上的以单一资产交换单一资产,以多项资产交换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价交换的情况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并不多见。企业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利润目标,常常以让步对方的价格进行交换,即少收取对方支付的补价达到战略合作的目的。新准则对判定是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25%的参考比例的认定标准也是以理想化的等价交换为前提的,对不等价交换情况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前文第一章提到在不等价交换情况的认定问题也即说明了这个问题,还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利用准则对认定标准存在模糊之处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5.1.2 换入资产成本确认存在不足之处

在我们国家,新准则中出现了“出值定入法”概念,所谓的“出值定入法”就是在计算换入资产成本价值额时,都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确认的标准,用这样的标准来计算换入资产成本价值额,可以防止舞弊。但是在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假设企业双方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一方为了特定需要对对方企业少支付的补价作出让步,实行不等价交换,即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补价的总和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是不相等的。除此之外,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方对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还存在人为操纵价格的情况,还有市场经济环境不成熟,估值技术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对支付补价企业来说,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200万,支付补价20万,收到补价企业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230万。以新准则等价交换情况下的判断标准,收到补价企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220万,支付补价企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230万。那么对收到补价企业来说,换出资产价值比换入资产成本高出了10万,而对支付补价企业而言换出资产价值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低了10万,在企业双方资产的出入帐上金额是不相等的,导致了勾稽关系的不合理。

5.1.3 对损益确认存在不足之处

在非等价交换情况下,企业双方之间由于少收取或者说少支付的补价而产生的差价,视为对少支付补价企业的债务豁免,对少收取补价的企业的交易溢价。这部分差价损益与等价交换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不应该混合在一起,应该另作处置,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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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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