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非正规金融概念界定
关于非正规金融的研究,麦金农进行了开创性的工作,他较早地关注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并由此提出金融“二元化”概念。麦金农指出商业银行更愿意为受高度保护的制造业、大型跨国企业以及政府控制的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因而“经济领域中其他产业部门的融资需求只能依靠高利贷、当铺和工作社的有限资金满足”[1]。
根据麦金农提出的二元金融结构,一些学者提出了非正规金融的概念。斯蒂尔等按照是否受到政府规范和监管来区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即非正规金融则是未被纳入政府管当局规范和监管之中的金融机构与金融行为。此外,非正规金融机构不受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等制度约束,在确定利率方面拥有自主权,区别于受到管制的正规信贷市场利率[2]。
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国内学者采用“民间金融”、“民营金融”、“体制外金融”、“灰黑色金融”等概念进行分析和描述。而这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所不同。
“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在国内研究中最为普遍,相应的还有“民营金融”、“体制外金融”。这些表述方式都受到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具有明显的所有制色彩。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相对,意指除了国家和国有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为。而体制外金融这一概念与体制内金融相对,前者指主要为体制外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的非国有金融部门,后者则指为体制内经济(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的国有金融部门[3]。
灰黑色金融是从法律角度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进行定义。朱德林、胡海鸥认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他们虽然都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但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完全不同,灰色金融是为现行制度法规所不容,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活动,而黑色金融是为现行制度法规所不容,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金融活动[4]。黑色金融是消极的、对社会具有负面效应的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为,其既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许可,更不能提升社会整体福利;而本文研究的非正规金融对提高资源配置等都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与黑色金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参考文献:
[1] McKinnon R I.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73.
[2] Steel W F, Aryeetey E, Hettige H et al. 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under liber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J]. World Development, 1997, 25(5): 817-830.
[3] 张杰. 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4] 朱德林,胡海鸥. 我国灰黑色金融范畴[J].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94(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