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金融中介参与型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
前面提到金融中介参与型非正规金融在信息搜寻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进而能够有效降低信贷过程中出借人和融资方之间的信息费用。然而,信息不对称不仅体现在出借人和融资方之间,也体现在出借人与金融中介之间,即存在金融中介的代理问题。例如,金融中介将资金投向风险过大的行业,或是金融中介与融资方合谋欺骗出借人。因此,需要一种机制来约束金融中介的行为,而非正规金融主要通过风险分担机制来约束金融中介的行为,即通过与金融中介共同承担信贷违约的风险来约束金融中介,迫使金融中介按照出借人的意愿进行行动。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中介以自由资金参与借贷
金融中介以自由资金参与借贷是金融中介与融资方共担借贷风险的重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一部分借贷的信用风险转移到金融中介身上,金融中介自由资金参与的比例越高,其承担的违约风险越大,同时融资方顺利履约时其获取的收益也越大,因此金融中介在代理过程中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也越低。此外,非正规金融借贷中资金的受偿先后顺序也会约束金融中介的行为。例如投资公司在对外借贷过程中往往配套一定的自由资金作为受偿的劣后方,即融资方发生违约时,从融资方追回的部分资金优先偿还出借人,剩余资金归金融中介所有,通过这种方式将很大一部分风险转移给金融中介。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金融中介参与资金比例越高,承担风险越大就越好,因为如果将风险过分转移给金融中介,金融中介就会放弃一些项目本身风险小于收益但对于金融中介而言风险小于收益的项目,进而造成出借人收益的减少。同时,金融中介自由资金参与比例过高往往不利于融资方募集足够的资金,从而降低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效率。
2、金融中介为融资提供担保
金融中介为融资提供担保是非正规金融另外一种非常普遍的风险分担机制。在金融中介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条件下,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金融中介需要对其担保的贷款承担偿还义务,从而大大降低金融中介的在代理中的道德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通过此种机制进行运作。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约定,当被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1]。此外,在互联网借贷平台中也较为普遍地存在金融中介为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3、贷款违约对金融中介信誉的影响
非正规金融除了具有以上两种风险分担机制外,还可以通过金融中介的信誉来约束金融中介的行为。加入金融中介参与的借贷发生了违约,势必对金融中介的信誉产生影响,从而使投资者对该金融中介丧失信心,而金融中介对投资者的丧失会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些情况下甚至使得金融中介被迫倒闭。因此金融中介往往比较重视其信誉的塑造,进而想方设法降低贷款发生违约的风险。然而,如果金融中介不按照出借人的意愿进行行动所获取的收益要远大于其信誉损失的成本时,金融中介会选择违背出借人的意愿,而金融中介信誉损失的成本与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有很大关系,即社会信用体系越健全,社会信用水平越高,贷款违约时金融中介的信誉损失成本越大,因此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金融中介的约束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 参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