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建立引导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体系
7.2.1 引导非正规金融规范化,建立非正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作为从民间中发展而来的一种金融行为,非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隐蔽性缺陷,非正规金融的隐蔽性特征使其容易发展成为黑色金融,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重大负面作用。同时我国非正规金融存在严重的不规范问题,容易引起借贷纠纷,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应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引导以及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共享。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信行业建设。应对申请正规和非正规金融部门信贷的农户和企业的负债和信用做全口径评估,包括其在正规、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负债和信用。我国一些地区爆发的非正规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接入大量银行贷款并且发生违约,就与非正规金融负债和信用状况没有到中央银行的政信系统、导致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发生误判有关。广东省郁南县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云浮中信支行合作创建了郁南县征信中心,建成了企业、农户两大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了全口径的政信信息,有效地强化了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意识,有利于改善地方信用环境[1]。
2、引入国外的债务人个人信用破产制度。在美国、日本,债务人破产或者自然人破产,亦称为个人破产。这种破产制度既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亦是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数年限时限制。如成功引入国外的债务人破产保护制度,那么我们无需通过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限定在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因为这不会导致债务人由于被逼债而使生命权和人身权陷入被肆意侵害的境地。在美国,如果公司领导人提供了虚假财务信息,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美国世通公司破产案就是一个例证。根据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的资料显示,美国在2004年6月底之前的12个月,个人新申请的破产案件为159.9986万件[2]。
3、发展非正规金融借贷中介公司和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非正规金融借贷网络信息平台。非正规金融借贷中介公司由私人组建和经营,非正规金融借贷服务中心则可由地方商会和地方政府牵头组建,同时可以纳入一些地方企业作为主要股东。非正规金融借贷服务中心将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供求信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正和登记等服务,促使非正规金融阳光化规范化。非正规金融借贷中介公司或者登记服务中心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包括收取一定的风险补偿准备金,以向蒙受违约损失的贷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补偿。2012年4月26日,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截止2012年11月27日,温州市已开业运行3家借贷服务中心,借入借出登记总额已达30.5亿元[3],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有效地规范。我国政府可以对温州地区的经验进行借鉴,在更多非正规金融比较活跃的地区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
4、以银行为中介搭建民间借贷交易平台,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帮助挑选客户可自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贷款利率等要素,银行负责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式、资金用途,并进行信贷管理。换句话讲,此类业务包含两种模式:其一,是贷款人想放开尚未找到融资方,他可以把资金拟放出的资金量和放款利率告诉银行,银行协助其寻找融资客户,借贷行为完成后,银行向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同时向融资方收取保证金;其二,是借贷双方基于对彼此的信任,自愿发生借贷行为,双方可以通过银行这个中介办理委托贷款手续,银行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佣金。通过银行作为中介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规划化引导非正规金融活动,无论其操作的规范性还是法律效力的保障性而言,都是非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故而,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机制创新、工具创新加大对资金供需双方的引导,就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自然而然地抑制民间借贷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率。
7.2.2 加快完善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建设和监管体系建设
本文第四章分析指出,非正规金融面临信用风险、高利贷化风险以及转化为黑色金融的风险,因此对非正规金融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管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我国非正规金融在法律建设和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加强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建设和监管体系建设。
1、确立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加快制定专门法律。首先,要通过法律对非正规金融做出权威性的定义。其次,要制定与非正规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利于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得非正规金融能够合法合规化,非正规金融的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切实促进非正规金融的良性发展。再次,对于一些能够合法经营,并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明显促进作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允许其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更为广泛地利用。
当前政府虽然在政策上已经默认了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但尚未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非正规金融法律法规,对一些具体细化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行为能够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管。同时,通过专门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具体的非正规金融行为进行细化,并区分一些具体的金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从而促进非正规金融的更好发展。
2、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对于非正规金融的行政监管主体,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本文认为可以建立一个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协调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的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在对非正规金融的总量控制、地方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把握和信息检测方面有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所不具有的优势,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在对非正规金融进行监管时需要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沟通,这不利于对非正规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因此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当在非正规金融的监管中发挥主要作用。而由于银监会在专业知识、监管经验、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对非正规金融的具体交易行为和业务引导应该由银监会具体负责。同时,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利率调控和政信系统构建方面的经验,利率与政信方面的监管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在行政监管以外,政府应当支持帮助成立非正规金融协会,以协会自律监管辅助监管非正规金融的运行,这样能够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第一,非正规金融作为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成员组成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协会的章程和职责应由全体协会成员共同拟定,然后报政府机构备案。第二,协会作为盈亏自负的组织,应当起到指导协会成员开展业务,引导协会成员的资金投向以及指导协会成员的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作用,并对协会成员发生的违反协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在协会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关系上,协会应当接受政府机构监管和引导,防止协会为了行业利益而发生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
3、 建立健全我国非正规金融的风险预警机制,由监管机构牵头、行业协会辅助对非正规金融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实时风险监测,有效抑制金融诈骗。
通过建立一些检测点,对各地非正规金融活动进行检测,由其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非正规金融借贷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进行风险警示,切实防范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风险。
7.2.3建立完善的非正规金融市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1、建立多元化的非正规金融市场,鼓励和支持多种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各级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政策对象主要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但是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此几类机构仅占其中一小部分,要想从整体上引导我国非正规金融走向正轨,政策的覆盖范围必须扩容。除了对现有机构进行规范外,对于那些如雨后春笋逐步兴起的新型非正规金融组织也必须予以关注、扶持、引导。
2、建立非正规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于非正规金融组织规模较小,组织结构也较为简单,因此非正规金融往往比较脆弱,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因此有必要建立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非正规金融组织要想进入金融市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资本充足率、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合格的管理者和员工等。同时也要有对应的退出机制,使非正规金融能在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是否进入金融市场,也能在经营发生困难时按法定程序退出市场而不至于给经济造成冲击。
3、引入非正规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从事存款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一种防范风险的制度。它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提交保险费用,而当这些金融机构面临资金危机时,例如多笔贷款爆发信用风险而导致资金短缺时,保险机构向这些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例如支付保险金或是提供贷款等),从而增强金融机构的存款兑付能力,从而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更高保护[4]。通过建立完善的存款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减小非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信用风险对非正规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冲击,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
4、在基础行业、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部门减少管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通过在基础行业、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部门减少管制,可以增加非正规金融的产业投资渠道,而不必集中于“高吸高放”的金融运作,从而降低非正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 冯兴元, 何广文, 赵丙奇. 民间金融风险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239-240.
[2] 周斌.民间放贷者泉州报告[N].21世纪经济报告.2004年8月4日.
[3] 广州民间金融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报告[M].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104
[4] 郭为. 民间金融、金融市场分割与经济增长[J] . 现代经济探讨, 2004 (5): 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