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政府规制的概念
在工业化社会中一直存在两类经济组织体系间的紧张关系,即市场体系和社群体系。在市场体系中,私人和私组织可以自由的追求各自的经济目标,因为它们仅仅受到一些基本的现则,支持这种安排的工具是私法;在社群体系中,国家乐于指导和鼓励那些没有政府干预就不会发生的经济活动,通过政府干校正市场失灵,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支持政府干预有效进行的则是规制。所谓的规则,就是用来维护公众利益的一整套工具和支配这些工具的法律,从其诞生那日开始,就有了自身应当具备的意义。就食品行业规则而言,既是一种对食品本身的监管,也是对食品行业内经营主体行为和经营主体关系的一种监管。我们知道法律是规制的基本表现形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都是以法律为基本的规制手段。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机制解决的都会遵循市场运作的基本规范,都由市场竞争自己解决,如制定行业标准、建立食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信誉评估机构和查阅平台等,按照市场自由竞争规律运作。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机制解决的,由政府利用各种规制进行解决,以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规制手段主要是设计相关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市场管理、追究法律责任等,在引导食品产业良性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所以,政府总是被看作是食品安全规制实施的主体。一直以来,食品安全监管都被认为是行政管理学上的问题,但是食品安全问题绝不仅限于这一层面,涉及社会、道德诚信等多个领域,因此食品安全规制主体应是多元的,行为协会、消费者组织及相关的第三方机构都应当成为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施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并互为补充,形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体系。
当然,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等代表,其所成掌控的公共资源和强势的法律行政手段使之成为成为食品安全规制的核心,在食品安全监管上起着主导作用。从广义角度上看,政府规制有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之分。社会性规制,指的是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食品质量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限制并禁止特定行为的规制。从中可以看出,社会性规制侧重于处理那些行为主体给消费者、生产者、社会带来不健康和不安全的问题,食品安全规则处于这一范畴内。而经济性规制,主要功能是为自然垄断提供一种替代性的竞争,其所调整的范围远远小于社会性规制,因而本文基于社会性规制探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在社会性规制范畴下,决策者可以根据国家干预程度的不同从诸多的食品安全规制工具中选择适合的工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从而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就现有的社会性规制工具来看,政府干预程度较低的有信息规制、“私的”规制、经济工具等,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有事前批准、标准等。信息规制,要求食品生产者或提供方提供有关于食品质量的信息;“私的”规制,是从中受益的个人才能行驶的一种权利;经济工具,是一种通过财政刺激来引导合意的行为;事前批准,某些行为想要进行,需要通过政府部门的授权,如果没有通过就会进行这些行为的进行;标准,是一种指令和控制的工具,其易事后惩罚为后盾。除了这些以外,从部分社会性规制中还衍生出了一些更加具备针对性的食品安全规制手段,如设计标准、产品责任制、消费者披露的食品安全和质量信息等,它们的出现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食品安全规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把政府规制贯穿于食品生产、加工、存储及销售的整个过程,综合运用事前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产品标准、产品许可手段,事中的监督与检测,以及事后的行政处罚、法律手段、产品召回与追责等方式,更好的履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职责,最大程度的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