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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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授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包括采取行动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在刑事领域,检察机关是行使公诉权的主体,必须提起刑事诉讼,并监督司法审判。但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如果出现涉及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律和公共利益被侵犯,检察机关无法起诉和监督,则势必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这就违背了设立检察机关相关职能的初衷。因此,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

案件,检察机关都应该承担其监督职责,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确保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不受侵犯[1]

2 法律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肯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对其保护对象作了详细的阐述,其涉及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领域。检察机关在刑事领域检察权的实施,应当同样推演至民事领域、行政领域,故民事公诉权、行政公诉权也应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2]

(2)《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制度作了简要的概括,虽然没有具体明确检察机关就是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之一,但其“机关”的描述无疑对检察机关的入围作了有效铺垫。且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机关”范围涵盖面广,最有可能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显然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此外,检察机关具有科学、全面、合理的调查取证手段,专业、成熟、先进的诉讼操作技能,且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没有障碍,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谓“当之无愧”。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简要提及,虽然目前尚未清楚规定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但“组织”的描述无疑也将检察机关列为可能的备选,且从我国国情来看,检察机关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涉及的案件范围最广,最容易顺理成章承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职责。

(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打破刑事起诉权,干预民事诉讼的范围界限的。当然,一般来讲这种干预是在刑事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是在刑事案件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同时由于此刑事案件衍生出了对公共利益的民事侵害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进行干预提起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这种有效节约司法成本的规定也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使得《刑事诉讼法》成为检察机关涉足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之一。

3 规范性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2011年):

海南省高院的《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起诉,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海南省高院发布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或督促行政机关起诉,无疑是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种有益探索。

(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利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对于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助于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民事公诉权理论的深化研究。

(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昆环保通〔2011〕165号):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通知》(昆环保通〔2011〕165号)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昆明市环保局印发的通知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司法救济方式,对于公益诉讼形式的多样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借鉴。

此外,浙江发布的《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河南发布的《关于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云南发布的《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青岛发布的《青岛关于建立环保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贵阳发布的《指定管辖决定书》都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做了积极的探索,对于地方公益诉讼发展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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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7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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