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支撑

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支撑

1 改革开放后发展环境变化需要

古典经济学派排斥政府主动作为,认为市场具有自发调节的能力,针对市场上的各类资源依照市场原则进行各种配置,最终形成最优效果,政府的各种干预市场的作为,最终会影响市场发挥最大的效力,因为“每个人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自己,无论在哪一方面,每个人当然比他人更适宜和更能关心自己”[1]。古典经济学派理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忽视了市场自身具有的缺陷,没有考虑到市场失灵的各种状况。典型的例子如排入河中的污水的生产经营印染工厂,因为这条河的公共属性没有定义,没有人会停止印染厂排污行为。因此,在现代经济学派理论和国家治理实践中,各国均一定程度上使用国家干预市场的手段,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目标。伴随着改革开放后我们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矛盾日益尖锐化,各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现实呼唤着国家在法律层面拿出办法。在这种背景下,为应对市场自发调节无力的情况,由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和权利,有助于维护公益,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难题,有助于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2 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就已成型[2]。新中国成立之后,新中国的司法理念吸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做法,吸收了检察机关作为市民代表,这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不仅有积极的作用,而且是我们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在公益诉讼领域,通常出现的状况是公益受损方多是普通群众,而公益侵犯方往往有着资本或权力方面的背景,在传统的权利本位法治思想下,这两方的法律对决是不平等的,一方面民众无法直接对公益侵害者发起公益诉讼,即使勉强起诉通常也不会被受理;另一方面民众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难以完成公益诉讼所要求的各类取证职责,最终败诉。这种不平等造成了对于公益侵害行为的制裁无力现象,变相鼓励了私人权益对公众权益的侵害,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秩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需要派代表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使公众利益得到司法救济,让阳光照射到公平正义的每一个角落。如1998年,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被告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法院最终判检察机关胜诉。2009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江西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最终调解结案。这些检察机关胜诉的案例,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益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以及其具有维护社会公益的能力。

3法制规范的实践需求

法理上来讲,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开放监督”,覆盖了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遵法守法行为,但现行的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却是受限的、缩小的[3],正因如此,导致现实中公益诉讼难以开展,难以有效控制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已经变成了一个紧迫的需要。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组织和法律规定的相关组织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其中是否包括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但总体而言,承认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达成共识,或者已经成为压倒性的主流观点[4]

主要理由如下:

(1)民事公诉权与法律监督职责不冲突。在刑事审判中,检方抗诉并不妨碍法院的独立判断。此外,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起诉和法律监督的权力并存。此外,检察机关可以达到避免功能冲突,通过内部程序解决的目的。

(2)在面对强势利益团体之时,检察机关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以势压人”而导致的中途撤诉情形。

(3)相对于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上更具司法的专业性,其调查取证的能力强,专业知识储备丰富,法律专业人才云集,能够有效担当起公共利益的捍卫者。

(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权,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因此,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资格和法律监督两者兼容的责任,检察机关,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有利于检察监督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法律体系监管。

 

参考文献:

[1]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82

[2] 伍玉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23

[3] 伍玉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96

[4] 刘学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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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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