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一种工具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诉制度已经存在了数百年,其理论和制度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通过对公益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发展历史的探索,掌握其规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与我们的国情相结合,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建立、发展和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学界通常认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独立战争之后,设立了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1870年,美国正式成立司法部,并由部长、副部长分别兼任联邦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统领全联邦检察官系统。后美国各州纷纷效仿联邦设立州检察机关,但其与联邦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还是州的检察机关,都负有维护公共利益之职责。为此,美国规定了一系列法律,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1986年的《反欺骗政府法》、1970年的《防止空气污染条例》和《防止水流污染条例》,到1972年的《噪声控制条例》和《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等法律,都大量渗透着民事公诉制度。美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受案范围也相当广泛,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人身权利、土地确权、税收权等具有公益性质的案件。
在美国,检察官已经被公认为是政府的代表,以保护该国的公共利益为己任。因此,在各种涉及联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检察官都可以通过诉讼的名义提请政府,或在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检察官出庭辩护。司法部在这个领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只要总检察长认为事关美国的利益,他就可以在任何诉讼案件中进行干预,甚至参加辩论、追究民事责任。联邦检察官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具有三种身份:一是美国国家利益的保卫者,二是美国民众公益的代行者,三是美国政府的法律代理人。在公益诉讼中联邦检察官出于保护美国国家利益或维护民众公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诉讼;而在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公益诉讼中,联邦检察官又作为美国政府的法律代理人对原告进行法庭抗辩。美国各组成州的检察机关作用与定位与此一致,同样可以代表政府进行起诉和应诉。如果出现美国政府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虽然美国检察官出现了身份定位冲突,但是在获得检察总长同意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发起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