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英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知网查重论文样例--英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英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大陪审团制度、国王律师制度、总检察长制度之后方成雏形。早期的检察长仅是王室利益的代表,负责处理维护王室利益的案件。直到1827年,英国才开始完善检察制度,逐步确立起检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随着检察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发展,1893年,检察制度被引入公益领域[1]。“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为防止重复起诉,检察长可应告发人的请求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称为‘告发诉讼案件’。”当然,检察长的职权并不限于告发诉讼,只要是涉及公益的案件,检察长均可依职权起诉。此外,英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侵害王室利益的案件、告发案件等[2]

英国总检察长的首要职权是代表英国政府参与各类公益诉讼。英国是判例法国家,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逐步确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判例和议会法律。在传统意义上说,总检察长垄断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权,公众只能通过总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但也有一些例外的公益诉讼是由其他适格主体提起的。例如,当发生对公共利益侵害的案件后,个人或相关组织希望通过利用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传统上来说,需由总检察长进行提诉,但总检察长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提诉,这个时候,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获取总检察长授权的方式,进行法律提诉。在法律上来讲,这是一种例外的情形,但在多年的英国公益诉讼进程中,大多数的公益诉讼都是由获取总检察长授权后的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这就在实践上,赋予了个人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英国检察机关(司法部长)参加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很窄的。一般包括以下四个:一个是涉及到王室的利益民事案件;二是告发人诉讼;三是识别合法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身份情况;四是缠讼。在英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诉方在英国主要是检察长为主,公众个人或组织提诉为辅。英国检察总长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某种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起提诉要件为个人或组织向总检察长申请禁止令。在英国法律规定中,总检察长具有双重身份:一种是英国国家利益的保卫者,一种是英国国民公益保护的代理人。正是由于这两种身份定位,总检察长具有了监督法律实施的法律地位,其发挥作用的主要手段,即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帮助公民个人或组织通过司法审查申请。为了保证总检察长的独立性,通常情况下,总检察长不独立发起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在相关利益方提起申请后方会进行动作,且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如总检察长对公民个人或组织进行了授权操作,则在事实上退出了此次行政公益诉讼,而由获得授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作为法理上的总检察长代理人,代为行使原告职权。综合思考英国的检察机关公益提诉制度,无疑对检察总长的授权较重。

 

参考文献:

[1] 王学成.民事公诉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3

[2] 杨柏林,金海洲.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J].检察论坛,199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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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0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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