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德国
德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普鲁士草案》、《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对公益诉讼的涵盖范围进行了压缩,这是由于德国认为人事关系诉讼关系到公益,而财产关系诉讼仅关乎个人[1]。因此,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的诉讼,如无效婚姻案件的范围,禁止财产案件,失踪人员的声明等。当然,财产关系的诉讼,只要认为影响到公共利益,则自然纳入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
日本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同时在1980年正式确立民事公诉制度,应该说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博取德国、美国之长,在这个系统中,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包括刑事起诉的权利和民事公诉权。作为公众代表,检察机关可以启动公益诉讼,并且也参与了民间病例报告。其中,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案件的案件类型并不限于民法、个人保护法、选举法[2]。
法国
现代检察制度不仅起源于法兰西,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涉足民事诉讼领域的第一个国家。在十九世纪40年代,检察机关成为法兰西公共权益诉讼的提诉方,从此民事公诉制度正式进入全球法律舞台[3]。法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实施,彻底改变了过去公共利益无人管理、无人维护的状况。在上个世界70年代,法兰西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了民事公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参与公益诉讼时的“主、从”两种身份地位。当在公益诉讼中,承担“从当事人”时,检察机关主要为审判服务,提供法律参考。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法兰西的影响不止如此,它还拓展了法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受案范围,同时用列举的方式对可以受案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通过200多年的实践,民事公诉制度已经成为法兰西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于维护公益和国家利益,在这个角度看是将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同等化的,也正是由于法国国家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这种认识,明确了检察机关涉足民事领域的法律凭据。而在行政公益诉讼,因为法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涉及行政干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将有违司法宪政传统,所以法国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诉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法国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检察官有权参与行政法庭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并可以在行政法官的最后一个案件审理和判决之前,先进行审查,提出了自己的独立审查意见,这对判决也将有一个显著的影响。
俄罗斯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沿袭了前苏联的民事公诉制度,依据1992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检察机关不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法律监督,还可以通过参与案件的庭审,提出抗议起诉捍卫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在1993年的俄罗斯宪法中,检察机关成为了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护法机关”[4]。2000年,俄罗斯颁布的《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删除了民事公诉制度。2003年,俄罗斯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又重新引入民事公诉制度,但其范围大大缩减。
参考文献:
[1] 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9
[2] 明治5年(1872年)8月3日,日本当时最高行政机关--太政官制定了日本司法职务定制法,其中第六章与第七章的内容就是检事职制和检事章程,标志着日本近代检察制度的开端。裘索:《日本国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3] 1810年4月20日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在法国法制史上首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当事人介入民事诉讼,该法第46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有保护公共秩序必要的情形下,以主当事人身份介入民事诉讼。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转引自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67页。
[4] 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