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历史
早在195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厅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采取了积极态度,设置了民事案件检察处。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发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可以积极地参与民事诉讼,广泛参与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维护,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在这一时期,同一时间中检察官还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出现,因此在这类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1957年后,随着“左”倾思想的蔓延发展,再加上传统的“重刑轻民”思想的深刻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入了停滞不前的状态,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甚至彻底否定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直至1991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才授予检察机关抗诉权,但仍未明确起诉权,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尽管《民事诉讼法》没有在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随着我国国情发展的需要和域外经验的借鉴,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还是开展起来。
现阶段检察机关提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多是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提诉请求多是请求判定合同无效。从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在起诉前被告一直在出售国有资产,并达成了协议,卖方利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或权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并在调查取证、管辖法院、法律适用、诉讼费用等问题上达成共识。(3)在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多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作,在这种合作中,可以将检察机关看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诉人”。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涉及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虽然在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法律权威,丰富公益诉讼实践方面取得了长远的进步,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的表现经常摇摆,很多情况下会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严重打击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并导致后期公益诉讼提起数量的急剧下降。为改变这一状况,使公共权益可以更好的接受法律保护,目前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在立法方面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提起方的法律地位。唯有尽快进行相关法条的制定、颁布、实施,健全相关法律条款和实施细节,才能构建起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对公共利益的最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