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发展
我国最初的检察制度是吸取了前苏联的法治理念并借鉴前苏联模式而构建的,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前苏联颁布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就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做了明确规定,还规定了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为职责的国家机关,其不具备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在继受了前苏联检察监督权的同时,也吸收了其干涉民事诉讼的职权。
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对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范围、人员任免、结构设置和领导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对于职权范围有以下规定: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有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在1954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做了如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能,并且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案件中。但是在1979年修改后,却1979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去掉了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能的规定。在以上法律文件的指导下,各省、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当年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2352件,包括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还有参与诉讼的案件。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于公益诉讼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值得一提的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前后共7稿,其中有6稿均有检察机关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但是不知何原因,在最后定稿时,去掉了这些内容,导致后来了数次法律修改中仍未重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在201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首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前提是只能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等侵害公益的行为。虽然该条文中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列举有限,但是却在法律制度层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以法条的形式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也被视为在公益诉讼领域一大进步。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提起诉讼的规定,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