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问题

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问题

我国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虽然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漏洞,但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视。后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益诉讼制度却迟迟未确立,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才在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的缘由确实值得我们深思的。从表面上看,对公益诉讼制度已在中国建立了,但它有明显的原则。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因此,尽管我们目前在社会权利的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公民个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当大多数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提起法律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后一步措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造成对公众利益的极大损害。中国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它的规定的原则,在应该如何操作方面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定。检察机关虽然已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难以入手。

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是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条规则过于“原则化”,没有明确地写出来,究竟哪些机构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底是哪些法律规定。因此,学术界对此项规定就有了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法律限定机关但是不限制组织,二是法律既限定机关又限定组织,即法定机关和法定组织。在本文中,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第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法治的相对较低的水平,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通过立法来限制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符合我国发展的趋势。还有一个原因,如法律只规定了机关,不限制组织,由于中国大量的社会组织存在,难以避免社会组织为一己私利而提起公益诉讼,造成滥诉现象,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样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通过立法授予一些机构和组织公益诉讼的权利,也是防止浪费司法资源的传统方式。其次,对于所提到的“法律”应该怎么解释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法律”在这里既包括由立法机关颁布制定的法律,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包括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本文中,笔者并不支持这种观点,这里称为“法律”的应仅包括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是由于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的私益诉讼,它涉及太过广泛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最后,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机关与有关组织”指的是什么机关和什么社会组织?从我们国家的政权,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但修订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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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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