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从原则体系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

知网查重论文样例--从原则体系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

5.2.1 公益性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基础是维护公共利益。如果是私益诉讼受损,根据诉讼利益理论,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受侵害的利益。人民法院接受私人诉讼,也明确限制了原告的资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不同,对私益诉讼提起主体的限制在公益诉讼中并不存在,当公共利益收到侵害时,即使作为提诉主体的检查机关并不复合私益诉讼对提诉主体的诸多限制,仍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绝对因素是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且这一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涉入民事领域的绝对要求。

5.2.2 穷尽救济原则

所谓穷尽救济原则,是指当公共利益被侵犯,而直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可能的方式或途径,但都无济于事的情况下,最终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惩治违法违规者,保护公益。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应该是最终的救济手段。如果直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找到一个更好的方式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的利益,检察机关应该回避,不主动行使公诉权。另外,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考虑,穷尽救济原则也是经济与现实的。因此,检察机关应以穷尽救济的原则,适时提出公益诉讼。

5.2.3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才能真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负起尽职调查的司法责任。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有利于促进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公平、公正、合理的运作检察机关,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有利于推动法治的进步。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才能真正公正执法,确保法律的统一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利益攸关方。因此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必须始终恪守独立性原则的标准,公平、公正执法。

5.2.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法权观念的历史变迁中,法律思想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这一观点也被借鉴而衍化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这就要求当事人严格把握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以防权利越界造成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应恪守公益性原则、穷尽救济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还应当遵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严格按照受案范围提起诉讼,不能过多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防权利的过度行使侵害私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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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8日  所属分类:论文检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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