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论文样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或国家财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1]国有资产所有人具有独特的特点,那就是,只有国家是法律上利益的唯一代表。一旦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将受到损害,进而导致整个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从实践来看,这种侵害行为以及这种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经常诉诸媒体,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方面,我们应该努力做好防范措施,建立合理完善的事前批准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违法后处罚措施的力度,并尽可能的弥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但是,虽然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国有资产的流失必然会造成损害国家利益,但是由全体国民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是不现实的,而由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又势必造成重复诉讼,也会导致司法资源支出的增加。因此,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已经成为最有效,最经济可行的方式。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有资产的损失案件,已有检察机关的先例。
(二)环境污染案件。自工业化革命以来,全球环境污染不断加剧,温室效应、海平面上升、气候变化、森林砍伐、空气和水污染等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根据联合国发布的《2013年人类发展报告》,“2050年,在‘环境灾害’情景下相对于‘快速发展’情景,遭受极端收入贫困人口增多约31亿,而在2010年仅有12亿。”“环境威胁对人类发展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贫困人口承担的后果更为严重。采取行动越迟,成本将会越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重视环境和资源的生态保护,努力调整产业结构方向,改变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注重集约化生产,使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平衡。在这方面,政府已经做了一些调整,并增加了治理力度,但污染环境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改善,这与国家机关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干预力度不够不无关系。因此,环境污染案件进入公益诉讼范围,有利于惩罚犯罪,警示违法违规行为,改善环境,使对环境的污染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三)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自由经济学派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看不见的手”,它会自发地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不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有形之手”进行调节,才能使市场秩序健康发展,有序,公平,公正地运行。现实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了抢夺市场份额的手段迭出,一些不良商家为竞争客户资源,降低生产成本,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产品质量的好坏、真假是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比如,毒大米、毒奶粉事件等,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为此,国家需要规范市场的行为,不仅在刑法惩罚罪犯,而且在行政,民事法律给予制裁。因此,将侵害合法权益和众多消费者的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符合我国的国情。
(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众所周知,竞争作为市场经济基石性运行机制,是推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首要动力[2]。“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深刻化,使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竞争机制遭受严重侵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3]。实践中,因垄断及不正当竞争导致侵害消费者的案件时有发生[4]。且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广泛,如“作为垄断性营业行为为主体的公用事业组织(主要包括铁路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电信公司、供热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邮政局、国营粮油供应公司、盐业公司、有限电视公司、航运公司等)……他们利用标准化的服务,服务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且其服务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并且利用代替政府行使公共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便利,获取稳定、迟久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这种垄断的地位及特殊的政商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形成官僚作风深重的企业习气,再加上对于普通用户来讲难以企及的经济、社会、政治能量,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往往不可避免的产生[5]。 如果不能有效制止,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伤害将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应包括在起诉案件的范围内。
(五)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除上述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之外,还存在诸多如破坏文物、行政机关违法、劳动纠纷、知识产权滥用等行为都会导致公共利益被损害,故检察机关在面对这些案件时,应谨守上述三项标准,合理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二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507
[2]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45
[3] 伍玉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66
[4] 邓思清.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J].法商研究,2004(5)
[5]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47